北京疫情已经过了感染高峰期******
从今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作为首都,北京接下来将怎么应对?如何更有针对性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央视记者独家专访了北京市代市长殷勇。殷勇表示,北京的疫情已经过了感染的高峰期,下一阶段要科学地构建疫情的监测预警体系,对于新的变异病毒加强监测。
科学监测预警防好病毒变异
殷勇表示,“乙类乙管”不是不管,政府仍然要担当起疫情防控的相关责任。北京的疫情已经过了感染的高峰期,整个人群应该说在免疫能力方面已经构筑起了新的能力。下一阶段我们就是要科学地构建疫情的监测预警体系,包括一些哨点、医院发热门诊等,对于新的变异病毒我们加强监测,防止有变异以后可能会冲击我们目前已经恢复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
老年人血氧浓度降低可到社区医疗机构吸氧
殷勇说,要观察疫情在社区的传播方式和渠道,包括监测排污等,尤其是新的变种病毒可能带来的影响。这里主要就是老年人,还有有基础疾病的一些人,也包括儿童、孕妇,还有残障人士这样的群体,让他们尽可能地降低感染的风险,有一些老年人血氧浓度降低,可以到社区的医疗机构去吸氧。要继续推动疫苗接续接种,对于一些有重症风险的人群,可以及时提前进行一些医疗的干预措施。
要建强基层医疗让老百姓更方便
殷勇说,北京市将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120的转运、门急诊接待,以及重症救治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要建立分级分层的医疗体系。
这次疫情中,基层医疗发挥了关键作用,因为贴近百姓,非常方便。所以要加大向基层配置医疗资源的力度,增强服务保障能力。
要给企业一个休养生息的空间
殷勇说,要构建整个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的服务保障能力,包括快递、外卖在内的重点行业,要帮助这些企业做好防护,以及人力上的准备。还要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过去三年企业很不容易,承担了整个防疫的大量社会成本,要给企业一个休养生息的空间,让企业能够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在确定今年的经济增长、税收指标与企业相关的时候,会考虑让企业能够有进一步的资源、财力等,去恢复和发展。(据央视新闻)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